亿博体育官网app下载 - App store—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当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4-16 00:20:02 | 人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当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当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2020〕16号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当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联合实际,当真贯彻落实。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然公布)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强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资源统一调理和办理,合理设置和有效掩护水资源,修复和治理水生态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水利部《水量分派暂行措施》等法令法例,联合自治区实际,拟定本措施。
第二条【合用规模】 本措施合用于内蒙古西辽河道域干、支流水量调理和办理。第三条【调理原则】 自治区对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实行统一调理,遵循用水总量节制、量水而行、重要断面水量节制、分级办理、分级卖力的原则。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该当听从流域机构对辽河干流水量调理要求,流域内的水库、水利关节及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理运用该当听从水量调理、防洪调理和应急调理办理要求。实施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该当优先满意城乡住民糊口用水需求,统筹河流生态用水,合理摆设农业、工业用水,兼顾发电。第四条【责任制】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实行处所人民当局行政首长卖力制和相关实施部分、单元主要带领卖力制。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行政首长和水行政主管部分的主要带领以及水量调理执行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是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的责任人。
第五条【责任主体】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卖力组织、协调、监视和指导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事情。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本措施划定,卖力本辖区规模内水量调理的实施和监视查抄事情。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内的水库、关节、灌区办理单元和其他直接取水单元,是水量调理的执行单元,卖力各自规模内水量调理指令的详细实施。自治区水文机构卖力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文情报预报及水量调理中各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事情。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 自治区及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做好水量调理办理系统、水量监测、预报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事情,实此刻线监测和信息共享。第二章 水量分派 第七条【水量分派方案】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由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商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拟定,报自治区人民当局核准后实施。水量分派方案需要调解的,该当报原审批单元从头审批。
经自治区人民当局核准的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是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的依据,有关处所人民当局和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及其所属办理机构必需执行。第八条【水量分派方案的制订】 制订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该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道、科学合理; (二)掩护生态、可连续操纵; (三)优化设置、促进节约; (四)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五)丰增枯减、以供定需; (六)民主协商、当局决议。
第三章 通例水量调理 第九条【调理方式与时段】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实行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关键调理期逐月调控和及时调理指令相联合的调理方式。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年度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第十条【年度水量调理打算】 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分为汛期水量调理打算(春汛3月15日至5月15日,夏汛6月20日至9月20日)和非汛期水量调理打算(9月21日至次年3月14日)。汛期水量调理打算该当听从防洪调理。第十一条【打算发起】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红山水库办理局根据调理办理权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报送年度和月度用水打算发起及水库运行打算发起。
第十二条【年度水量调理打算体例】 年度水量调理打算,该当依据经核准的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根据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在统筹年度用水打算发起和水库运行打算发起的基础上拟定。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将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剖析下到达各取用水单元。各取用水单元依据用水打算指标取水,严禁超指标用水。
第十三条【及时调理】 在水量调理实施历程中,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可以按照及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及用水环境,对已下达的年度水量调理打算、月旬水量调理方案作出调解,下达及时调理指令。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依据下达的年度水量调理打算、月旬水量调理方案或者及时调理指令,组织实施所辖规模内的水量调理事情。水库水量调理该当充实发挥水库蓄丰补枯功效,根据核准的水库调理方案实施结合优化调理。
第十五条【汛期调理】 汛期水量调理,在确保防洪和工程宁静的前提下,该当充实思量非汛期供水需求,促进雨洪资源化操纵。第十六条【节点节制】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实行重要节制断面水量(流量)节制,节制指标由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确定。第十七条【水文监测】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重要节制断面水量(流量)省区界断面以国度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准,盟市界断面以自治区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准。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水量报送】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按要求逐级上报所辖规模内取(退)水量环境。第四章 应急水量调理 第十九条【应急条件】 呈现下列环境之一,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该当组织相关部分实施应急调理,自治区人民当局应急办理、水行政、生态情况等主管部分该当赐与指导。(一)呈现严重水污染等供水宁静变乱,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二)水库呈现重大运行妨碍等突发性变乱,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三)姑且解决特定区域的供水危机或者生态危机等特定事件,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四)呈现重大干旱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相关划定,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五)其他紧迫环境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第二十条【自治区应急预案】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商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以及水量调理执行单元,拟定紧迫环境下的应急水量调理预案。第二十一条【市级应急方案】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依据自治区应急水量调理预案,拟定所辖规模内的应急水量调理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第二十二条【应急监测与信息报送】 应急水量调理期间,自治区水文机构该当增强水文监测和预报,逐日向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报送相关水文监测资料。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逐日报送取(退)水量和介入调理水库蓄(泄)水量、坝前水位及进(出)库流量资料。第二十三条【产生供水宁静变乱的应急调理】 产生变乱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变乱,或者呈现严重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供水宁静,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由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生态情况等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水污染变乱(事件)应急调理预案开展应急调理;须要时,可依法采纳压减取水量、加洪流库下泄流量、增强水文监测等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产生重大工程变乱的应急调理】 水库呈现重大运行妨碍等突发性变乱时,水库办理单元该当当即启动应急调理实施方案,采纳应急办法,并向变乱产生地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和应急办理主管部分陈诉。
变乱产生地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和应急办理主管部分接到陈诉后,该当实时向本级人民当局陈诉,并依据应急调理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水量调理。第二十五条【姑且解决特定区域特定事件的应急调理】 为姑且解决供水危机或者生态危机等特定事件开展应急水量调理的,由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实施应急调理。第五章 监视办理 第二十六条【督查制度】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通辽市、赤峰市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增强对所辖规模内水量调理执行环境的监视查抄。将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事情列入自治区人民当局对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办理制度等相关绩效查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督查权限】 监视查抄人员履行本措施划定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查抄单元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举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查抄单元就执行本措施的有关问题举行说明; (三)进入被查抄单元的出产场合举行现场查抄和观察; (四)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环境举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查抄单元遏制并改正违反有关法令、法例和本措施划定的行为,履行法界说务。第二十八条【规范督查】 监视查抄人员在履行监视查抄职责时,被查抄单元该当接管和共同监视查抄事情,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或者故障监视查抄人员依法执行公事。第二十九条【督查行政区域】 对拒不执行水量调理打算和调理指令的取用水单元,由上一级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予以传递,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调理传递】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每年向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传递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环境。第三十一条【调理总结】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红山水库办理局该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报奉上一调理年水量调理总结陈诉。第六章 违规处置惩罚 第三十二条【传递品评与行政处分】 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实时上报年度水量调理打算、水库和水电站运行打算发起的; (二)不执行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理方案、及时调理指令以及水量调理应急处置办法的; (三)未按要求实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窜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水量调理发生严重影响的; (四)不履行监视查抄职责或者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法令法例跟尾】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涉及水资源掩护、水资源办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河流办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拍照关法令、法例和规章的划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实施细则】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及水库、水电站等办理单元可依据本措施拟定所辖规模内水量调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措施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展开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当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2020〕16号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当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联合实际,当真贯彻落实。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然公布)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强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资源统一调理和办理,合理设置和有效掩护水资源,修复和治理水生态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水利部《水量分派暂行措施》等法令法例,联合自治区实际,拟定本措施。
第二条【合用规模】 本措施合用于内蒙古西辽河道域干、支流水量调理和办理。第三条【调理原则】 自治区对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实行统一调理,遵循用水总量节制、量水而行、重要断面水量节制、分级办理、分级卖力的原则。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该当听从流域机构对辽河干流水量调理要求,流域内的水库、水利关节及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理运用该当听从水量调理、防洪调理和应急调理办理要求。
实施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该当优先满意城乡住民糊口用水需求,统筹河流生态用水,合理摆设农业、工业用水,兼顾发电。第四条【责任制】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实行处所人民当局行政首长卖力制和相关实施部分、单元主要带领卖力制。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行政首长和水行政主管部分的主要带领以及水量调理执行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是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的责任人。
第五条【责任主体】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卖力组织、协调、监视和指导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事情。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本措施划定,卖力本辖区规模内水量调理的实施和监视查抄事情。内蒙古西辽河道域内的水库、关节、灌区办理单元和其他直接取水单元,是水量调理的执行单元,卖力各自规模内水量调理指令的详细实施。
自治区水文机构卖力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文情报预报及水量调理中各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事情。第六条【信息化建设】 自治区及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做好水量调理办理系统、水量监测、预报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事情,实此刻线监测和信息共享。第二章 水量分派 第七条【水量分派方案】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由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商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拟定,报自治区人民当局核准后实施。
水量分派方案需要调解的,该当报原审批单元从头审批。经自治区人民当局核准的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是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的依据,有关处所人民当局和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及其所属办理机构必需执行。第八条【水量分派方案的制订】 制订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该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道、科学合理; (二)掩护生态、可连续操纵; (三)优化设置、促进节约; (四)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五)丰增枯减、以供定需; (六)民主协商、当局决议。第三章 通例水量调理 第九条【调理方式与时段】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实行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关键调理期逐月调控和及时调理指令相联合的调理方式。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年度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第十条【年度水量调理打算】 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分为汛期水量调理打算(春汛3月15日至5月15日,夏汛6月20日至9月20日)和非汛期水量调理打算(9月21日至次年3月14日)。汛期水量调理打算该当听从防洪调理。
第十一条【打算发起】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红山水库办理局根据调理办理权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报送年度和月度用水打算发起及水库运行打算发起。第十二条【年度水量调理打算体例】 年度水量调理打算,该当依据经核准的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根据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在统筹年度用水打算发起和水库运行打算发起的基础上拟定。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将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剖析下到达各取用水单元。各取用水单元依据用水打算指标取水,严禁超指标用水。
第十三条【及时调理】 在水量调理实施历程中,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可以按照及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及用水环境,对已下达的年度水量调理打算、月旬水量调理方案作出调解,下达及时调理指令。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依据下达的年度水量调理打算、月旬水量调理方案或者及时调理指令,组织实施所辖规模内的水量调理事情。水库水量调理该当充实发挥水库蓄丰补枯功效,根据核准的水库调理方案实施结合优化调理。第十五条【汛期调理】 汛期水量调理,在确保防洪和工程宁静的前提下,该当充实思量非汛期供水需求,促进雨洪资源化操纵。
第十六条【节点节制】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实行重要节制断面水量(流量)节制,节制指标由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确定。第十七条【水文监测】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重要节制断面水量(流量)省区界断面以国度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准,盟市界断面以自治区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准。
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第十八条【水量报送】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按要求逐级上报所辖规模内取(退)水量环境。
第四章 应急水量调理 第十九条【应急条件】 呈现下列环境之一,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该当组织相关部分实施应急调理,自治区人民当局应急办理、水行政、生态情况等主管部分该当赐与指导。(一)呈现严重水污染等供水宁静变乱,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二)水库呈现重大运行妨碍等突发性变乱,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三)姑且解决特定区域的供水危机或者生态危机等特定事件,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四)呈现重大干旱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相关划定,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五)其他紧迫环境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第二十条【自治区应急预案】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商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以及水量调理执行单元,拟定紧迫环境下的应急水量调理预案。第二十一条【市级应急方案】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依据自治区应急水量调理预案,拟定所辖规模内的应急水量调理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二条【应急监测与信息报送】 应急水量调理期间,自治区水文机构该当增强水文监测和预报,逐日向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报送相关水文监测资料。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逐日报送取(退)水量和介入调理水库蓄(泄)水量、坝前水位及进(出)库流量资料。第二十三条【产生供水宁静变乱的应急调理】 产生变乱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变乱,或者呈现严重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供水宁静,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由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生态情况等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水污染变乱(事件)应急调理预案开展应急调理;须要时,可依法采纳压减取水量、加洪流库下泄流量、增强水文监测等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产生重大工程变乱的应急调理】 水库呈现重大运行妨碍等突发性变乱时,水库办理单元该当当即启动应急调理实施方案,采纳应急办法,并向变乱产生地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和应急办理主管部分陈诉。
变乱产生地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和应急办理主管部分接到陈诉后,该当实时向本级人民当局陈诉,并依据应急调理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水量调理。第二十五条【姑且解决特定区域特定事件的应急调理】 为姑且解决供水危机或者生态危机等特定事件开展应急水量调理的,由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实施应急调理。第五章 监视办理 第二十六条【督查制度】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通辽市、赤峰市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增强对所辖规模内水量调理执行环境的监视查抄。将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事情列入自治区人民当局对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办理制度等相关绩效查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督查权限】 监视查抄人员履行本措施划定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查抄单元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举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查抄单元就执行本措施的有关问题举行说明; (三)进入被查抄单元的出产场合举行现场查抄和观察; (四)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环境举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查抄单元遏制并改正违反有关法令、法例和本措施划定的行为,履行法界说务。第二十八条【规范督查】 监视查抄人员在履行监视查抄职责时,被查抄单元该当接管和共同监视查抄事情,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或者故障监视查抄人员依法执行公事。第二十九条【督查行政区域】 对拒不执行水量调理打算和调理指令的取用水单元,由上一级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予以传递,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三十条【调理传递】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每年向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传递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环境。
第三十一条【调理总结】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红山水库办理局该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报奉上一调理年水量调理总结陈诉。第六章 违规处置惩罚 第三十二条【传递品评与行政处分】 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实时上报年度水量调理打算、水库和水电站运行打算发起的; (二)不执行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理方案、及时调理指令以及水量调理应急处置办法的; (三)未按要求实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窜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水量调理发生严重影响的; (四)不履行监视查抄职责或者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法令法例跟尾】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涉及水资源掩护、水资源办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河流办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拍照关法令、法例和规章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施细则】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及水库、水电站等办理单元可依据本措施拟定所辖规模内水量调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措施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当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2020〕16号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当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联合实际,当真贯彻落实。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然公布)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办理措施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强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资源统一调理和办理,合理设置和有效掩护水资源,修复和治理水生态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水利部《水量分派暂行措施》等法令法例,联合自治区实际,拟定本措施。第二条【合用规模】 本措施合用于内蒙古西辽河道域干、支流水量调理和办理。
第三条【调理原则】 自治区对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实行统一调理,遵循用水总量节制、量水而行、重要断面水量节制、分级办理、分级卖力的原则。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该当听从流域机构对辽河干流水量调理要求,流域内的水库、水利关节及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理运用该当听从水量调理、防洪调理和应急调理办理要求。实施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该当优先满意城乡住民糊口用水需求,统筹河流生态用水,合理摆设农业、工业用水,兼顾发电。
第四条【责任制】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实行处所人民当局行政首长卖力制和相关实施部分、单元主要带领卖力制。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行政首长和水行政主管部分的主要带领以及水量调理执行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是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的责任人。
第五条【责任主体】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卖力组织、协调、监视和指导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事情。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本措施划定,卖力本辖区规模内水量调理的实施和监视查抄事情。内蒙古西辽河道域内的水库、关节、灌区办理单元和其他直接取水单元,是水量调理的执行单元,卖力各自规模内水量调理指令的详细实施。
自治区水文机构卖力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文情报预报及水量调理中各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事情。第六条【信息化建设】 自治区及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做好水量调理办理系统、水量监测、预报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事情,实此刻线监测和信息共享。第二章 水量分派 第七条【水量分派方案】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由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商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拟定,报自治区人民当局核准后实施。水量分派方案需要调解的,该当报原审批单元从头审批。
经自治区人民当局核准的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是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的依据,有关处所人民当局和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及其所属办理机构必需执行。第八条【水量分派方案的制订】 制订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该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道、科学合理; (二)掩护生态、可连续操纵; (三)优化设置、促进节约; (四)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五)丰增枯减、以供定需; (六)民主协商、当局决议。第三章 通例水量调理 第九条【调理方式与时段】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实行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关键调理期逐月调控和及时调理指令相联合的调理方式。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年度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第十条【年度水量调理打算】 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分为汛期水量调理打算(春汛3月15日至5月15日,夏汛6月20日至9月20日)和非汛期水量调理打算(9月21日至次年3月14日)。汛期水量调理打算该当听从防洪调理。第十一条【打算发起】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红山水库办理局根据调理办理权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报送年度和月度用水打算发起及水库运行打算发起。
第十二条【年度水量调理打算体例】 年度水量调理打算,该当依据经核准的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分派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根据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在统筹年度用水打算发起和水库运行打算发起的基础上拟定。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将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剖析下到达各取用水单元。各取用水单元依据用水打算指标取水,严禁超指标用水。
第十三条【及时调理】 在水量调理实施历程中,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可以按照及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及用水环境,对已下达的年度水量调理打算、月旬水量调理方案作出调解,下达及时调理指令。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依据下达的年度水量调理打算、月旬水量调理方案或者及时调理指令,组织实施所辖规模内的水量调理事情。
水库水量调理该当充实发挥水库蓄丰补枯功效,根据核准的水库调理方案实施结合优化调理。第十五条【汛期调理】 汛期水量调理,在确保防洪和工程宁静的前提下,该当充实思量非汛期供水需求,促进雨洪资源化操纵。第十六条【节点节制】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实行重要节制断面水量(流量)节制,节制指标由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确定。
第十七条【水文监测】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重要节制断面水量(流量)省区界断面以国度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准,盟市界断面以自治区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准。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第十八条【水量报送】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按要求逐级上报所辖规模内取(退)水量环境。
第四章 应急水量调理 第十九条【应急条件】 呈现下列环境之一,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该当组织相关部分实施应急调理,自治区人民当局应急办理、水行政、生态情况等主管部分该当赐与指导。(一)呈现严重水污染等供水宁静变乱,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二)水库呈现重大运行妨碍等突发性变乱,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三)姑且解决特定区域的供水危机或者生态危机等特定事件,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四)呈现重大干旱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相关划定,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 (五)其他紧迫环境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第二十条【自治区应急预案】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商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以及水量调理执行单元,拟定紧迫环境下的应急水量调理预案。
第二十一条【市级应急方案】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依据自治区应急水量调理预案,拟定所辖规模内的应急水量调理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第二十二条【应急监测与信息报送】 应急水量调理期间,自治区水文机构该当增强水文监测和预报,逐日向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报送相关水文监测资料。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水量调理执行单元该当逐日报送取(退)水量和介入调理水库蓄(泄)水量、坝前水位及进(出)库流量资料。第二十三条【产生供水宁静变乱的应急调理】 产生变乱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变乱,或者呈现严重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供水宁静,需要开展应急调理的,由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生态情况等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水污染变乱(事件)应急调理预案开展应急调理;须要时,可依法采纳压减取水量、加洪流库下泄流量、增强水文监测等处置办法。
第二十四条【产生重大工程变乱的应急调理】 水库呈现重大运行妨碍等突发性变乱时,水库办理单元该当当即启动应急调理实施方案,采纳应急办法,并向变乱产生地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和应急办理主管部分陈诉。变乱产生地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和应急办理主管部分接到陈诉后,该当实时向本级人民当局陈诉,并依据应急调理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水量调理。第二十五条【姑且解决特定区域特定事件的应急调理】 为姑且解决供水危机或者生态危机等特定事件开展应急水量调理的,由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实施应急调理。
第五章 监视办理 第二十六条【督查制度】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通辽市、赤峰市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增强对所辖规模内水量调理执行环境的监视查抄。将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事情列入自治区人民当局对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河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办理制度等相关绩效查核内容。第二十七条【督查权限】 监视查抄人员履行本措施划定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查抄单元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举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查抄单元就执行本措施的有关问题举行说明; (三)进入被查抄单元的出产场合举行现场查抄和观察; (四)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环境举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查抄单元遏制并改正违反有关法令、法例和本措施划定的行为,履行法界说务。
第二十八条【规范督查】 监视查抄人员在履行监视查抄职责时,被查抄单元该当接管和共同监视查抄事情,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或者故障监视查抄人员依法执行公事。第二十九条【督查行政区域】 对拒不执行水量调理打算和调理指令的取用水单元,由上一级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予以传递,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调理传递】 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每年向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传递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环境。第三十一条【调理总结】 通辽市、赤峰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红山水库办理局该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报奉上一调理年水量调理总结陈诉。
第六章 违规处置惩罚 第三十二条【传递品评与行政处分】 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实时上报年度水量调理打算、水库和水电站运行打算发起的; (二)不执行年度水量调理打算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理方案、及时调理指令以及水量调理应急处置办法的; (三)未按要求实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窜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水量调理发生严重影响的; (四)不履行监视查抄职责或者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法令法例跟尾】 内蒙古西辽河道域水量调理涉及水资源掩护、水资源办理、防洪、水污染防治、河流办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拍照关法令、法例和规章的划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实施细则】 通辽市、赤峰市相关旗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及水库、水电站等办理单元可依据本措施拟定所辖规模内水量调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措施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当局办公厅) 返回,检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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